河南省博士后工作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實施意見》(豫辦發[2017]122號),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人才強省戰略,積極推進簡政放權、放管服改革,充分發揮博士后制度在培養高層次創新型青年人才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推動博士后事業高質量發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河南省范圍內的博士后科研流動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創新實踐基地(以下簡稱流動站、工作站、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員(以下簡稱博士后人員)及各級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門。
第三條 流動站是指在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學位授予權的一級學科內,經批準可以招收博士后人員的科研工作平臺;工作站是指在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內,經批準可以(聯合)招收博士后人員的科研工作平臺;基地是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內,經批準與我省流動站、工作站聯合培養招收博士后人員的科研工作平臺。設立流動站、工作站、基地的單位統稱為設站單位;在流動站、工作站、基地從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員稱為博士后人員。
第四條 博士后工作以解決制約博士后事業發展的重大問題為導向,以提升博士后人員培養質量為核心,改革設站和招收方式,創新管理制度,加強培養考核,促進國際交流,使博士后制度成為我省培養高層次創新型青年人才的一項重要制度。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五條 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是河南省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門。經省政府同意設立河南省博士后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博管委),由省直有關部門組成,負責研究和協調全省博士后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河南省博士后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博管辦)設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全省博士后工作的日常管理及具體業務。
第六條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全省博士后工作宏觀管理,明確全省各級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門的管理權限和職責,形成職責清晰、運轉協調、管理規范、服務周到的分級管理運行機制。
省博管辦負責制定全省博士后工作管理規定,開展進出站管理、經費資助、評估考核、中原青年博士后創新人才(以下簡稱“博新人才”)選拔、博士后學術交流、科技服務基層、服務保障等工作;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門負責檢查指導本轄區博士后管理制度落實情況,協調有關方面開展多方投入,促進博士后科研成果轉化;設站單位負責博士后人員的招收、培養、管理、考核、服務等具體工作。
第七條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以及博士后設站單位,結合工作實際,成立博士后工作管理機構,設立專兼職人員,明確責任分工,負責本地區本部門博士后管理服務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八條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具體職責:
(一)建立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牽頭,有關單位組成的博士后工作機制。貫徹落實國家博士后工作方針、政策,研究制定本省博士后工作發展規劃、配套政策和措施。
(二)按照博士后工作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對全省博士后工作進行督促和指導,實現博士后工作制度化、規范化、信息化。
(三)健全與國家投入相匹配、與河南省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博士后日常經費和科研經費資助機制。
(四)負責本省范圍內流動站、工作站的申報推薦,基地的評審設立,博士后設站單位更名,具備獨立招收資格工作站的申報。
(五)負責博士后人員進出站的審核工作;協助辦理博士后人員及其配偶、子女戶口遷移,子女入托入學,博士后出站就業等相關手續。
(六)組織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門和設站單位開展博士后工作考核評估;組織博士后人員開展學術交流、科研成果轉化、人才引薦以及博士后聯誼等服務工作。
(七) 組織開展“博新人才”選拔評審工作。
(八)負責全省博士后工作管理人員業務知識培訓。
第九條 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省直單位具體職責:
(一)將博士后工作納入本地、本單位高層次人才隊伍建設工作規劃,結合實際制定博士后工作優惠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
(二)負責本地、本單位流動站、工作站或基地設站推薦,對申報材料進行匯總審核上報。
(三)負責本地、本單位博士后人員的招收引進工作。
(四)協助設站單位辦理博士后人員及其配偶、子女的戶口遷移,未成年子女入托入學等事宜。
(五)負責組織本地、本單位博士后學術交流、科技服務基層、聯誼活動等。
第十條 設站單位具體職責:
(一)貫徹落實博士后工作政策,制定博士后工作制度和具體管理辦法。
(二)制定博士后招收計劃、設立博士后研究項目,負責博士后招收、在站管理、中期考核、出站評估等日常工作,按照規定辦理博士后進、出站手續。
(三)協助做好出站博士后的工作安排、配偶工作調動、子
女入托入學及戶口遷移等事宜。
(四)開展博士后學術交流與合作,鼓勵和支持博士后人員
參與國內外學術交流、科技服務基層、聯誼活動等。
(五)建立健全博士后服務體系,為博士后人員創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條件,解決其社會保障問題,不斷提高其生活待遇。
(六)加強對博士后工作管理人員的培訓,不斷更新業務知識,做好各項服務保障工作。
第十一條 設站單位應成立專家學術委員會(專家指導組),確定博士后合作導師,并在博士后人員進站遴選、中期考核、出站評定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其主要職責是:
(一) 對申請進站人員的學術水平、科研能力、科研成果
和政治思想表現等進行評議。
(二)對博士后人員研究課題的選題依據、意義、可行性報告等進行審核。
(三)定期聽取博士后人員科研工作進度報告。
(四)對博士后人員申請出國參加國際會議、進行學術交流,以及短期進行相關的合作研究或實驗工作進行審議。
(五)對博士后人員退站或延長在站工作期限進行審議。
(六)對擬出站的博士后人員完成的科研工作進行評定,并提出職稱評定建議。
第四章 博士后工作平臺建設
第十二條 河南省博士后工作平臺包括流動站、工作站(分站)、基地,簡稱“兩站一基地”。流動站、工作站(分站)屬于國家級博士后科研工作平臺,基地屬于省級博士后科研工作平臺。
第十三條 申請設立流動站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具有相應一級學科的博士學位授予權;
2.具有一定數量的博士生指導教師;
3.具有較強的科研實力和較高的學術水平,承擔國家重大研究項目,科研工作處于國內前列,博士后研究項目具有理論或技術創新性;
4.具有必需的科研條件和科研經費,并能為博士后人員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
5、建有國家重點實驗室的學科和國家重點學科可優先設立流動站。
第十四條 申請設立工作站(分站)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經營或運行狀況良好;
(二)具有一定規模,并具有專門的科研與開發機構;
(三)擁有高水平的研究隊伍,具有創新理論和創新技術的博士后科研項目;
(四)重視博士后工作,能為博士后人員提供較好的科研條件、必要的生活條件及其他后勤服務保障;
(五)設有基地的單位可優先推薦設立工作站(分站)。
第十五條 申請設立基地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有較強的經濟實力,未設立流動站、工作站的企事業單位;
(二)設有專門的研發機構,擁有較高水平的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和較好的科研條件;
(三)擁有較高水平的研究開發團隊,能提出理論創新,技術領先,具有較好市場前景的博士后研究項目;
(四)有能力、有意愿聯合培養招收符合條件的博士到本單位做博士后研究;
(五)重視博士后工作,能為博士后人員提供較好的科研條件、必要的生活條件及其他后勤服務保障。
建有省級以上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企業技術中心等科研創新載體,承擔國家或省級重點項目的單位可優先推薦設立基地。
第十六條 設立流動站、工作站,由擬設站單位提出申請,省博管辦按照要求進行初評后擇優上報,全國博管辦組織專家評審,經全國博管委批準設立。設立基地,由擬設站單位提出申請,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及直屬機構博士后管理部門按照規定審核后擇優上報,省博管辦組織專家評審,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批準設立。
園區類工作站設立、注銷分站,由省博管辦核準,報全國博管辦備案。
第十七條 工作站設立3年以上,近3年累計招收博士后人員不少于6人,博士后工作成效突出的,經省博管辦推薦,報經國家博管辦核準,可獨立招收博士后人員。
第五章 博士后人員招收
第十八條 設站單位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立場堅定、品學兼優的博士后人員。設站單位應對申請者的科研能力、學術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進行嚴格審核,采用考核、面試、答辯等形式擇優招收。
第十九條 年齡在35歲以下,獲得博士學位一般不超過3年的人員,可申請從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申請進入工作站、人文社會科學領域或人才緊缺的自然科學領域流動站的人員,可適當放寬年齡。
第二十條 嚴格控制設站單位招收本單位同一一級學科、超齡、在職的博士后人員比例。招收在職博士后人員應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教學科研人員為主。不得招收黨政機關領導干部在職進站從事博士后研究。
第二十一條 申請從事第二站博士后研究工作的,獲得博士學位的年限可適當放寬。
第二十二條 設站單位應與博士后人員簽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或企業勞動合同(在職博士后人員簽訂工作協議),結合科研項目要求簽訂科研計劃書。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目標責任、在站工作期限、科研成果歸屬和收益分配、違約責任等。
第二十三條 流動站博士后合作導師應具有博士生指導教師資格或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工作站、基地博士后合作導師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第二十四條 流動站按照國家博管委博士后招收條件自主招收博士后人員。
第二十五條 工作站與流動站聯合招收博士后人員,雙方單位應簽訂聯合培養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博士后人員的日常管理工作應以工作站為主,流動站應向工作站提供相應的科研支持和學術指導,工作站應向流動站交納相應的聯合培養經費。
具備獨立招收培養資格的工作站經審批可獨立招收博士后人員。
第二十六條 基地委托省內流動站、工作站聯合培養招收博士后人員,流動站、工作站負責辦理博士后人員的進出站相關手續;流動站、工作站、基地及博士后人員應當按照優勢互補、互惠互利、保證質量、共同受益的原則,簽訂協議,明確各方權利義務及工作目標、工作期限、產權成果歸屬、違約責任等;流動站、工作站應向基地提供科研支持和專家指導,基地應向流動站、工作站交納相應的聯合培養經費。
第六章 博士后人員管理
第二十七條 博士后人員在站工作時間一般為2年,根據項目需要可在2-4年內靈活確定;對進站后承擔國家重大科技項目的,應當根據項目資助期限和承擔科研任務及時調整在站時間,最長不得超過6年。
第二十八條 設站單位針對不同學科領域、不同研究類型的博士后人員實施分類管理、分類評價,建立以科研計劃書為主要內容的博士后人員培養制度,明確博士后人員在站期間的科研目標、條件、內容、進度、經費等內容,完善以創新性科研成果為核心評價標準的博士后績效考核評價體系。設站單位可結合博士后人員在站期間的科研項目選派到國外(境外)開展合作研究、參加學術會議、開展學術交流等。
第二十九條 博士后人員在站期間享受設站單位職工待遇,計算工作年限。進站前無工作經歷的博士后人員,參加工作時間從進站工作之日起計算。事業單位性質的設站單位所招收的博士后人員,實行崗位績效工資制度,執行專業技術人員基本工資標準。設站單位應按照單位性質為博士后人員繳納社會保險。對進站前未進行過職稱評定的博士后人員,設站單位應予以認定中級職稱,在博士后人員期滿出站前,可對其進行職稱評定或提出評定意見。博士后人員在站期間的科研成果應作為在站或出站后評定職稱的依據。
第三十條博士后人員在站期間,妥善解決博士后人員及其家屬的戶口遷移和子女入托入學問題。博士后人員進站可在設站單位所在地落本人常住戶口,隨遷子女可在設站單位所在地辦理入托入學等手續。人事關系未轉到設站單位或設站單位委托人事代理的,不予辦理戶口手續。外籍來豫博士后人員按照在站時間辦理人才(R字)簽證、工作許可證和居留手續,將來豫博士后人員納入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申辦范圍。
第三十一條 設站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檔案管理的法規制度,負責博士后人員在站期間檔案管理。
第三十二條 博士后人員進、出、退站手續在博士后設站單位辦理。對通過出站考核的博士后人員發放《博士后證書》。《博士后證書》在中國博士后網上辦公系統中自行打印。獲得博士后創新人才支持計劃、博士后國際交流計劃、香江學者計劃、中德博士后交流項目等國家專項計劃資助的博士后人員,可由全國博士后管理委員會簽發紙質證書。
第三十三條 在站期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設站單位在告知本人或公告后對博士后人員予以退站:
(一)進站半年后仍未取得國家承認的博士學位證書的;
(二)提供虛假材料,獲得進站資格的;
(三)中期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
(四)嚴重違反學術道德,弄虛作假,影響惡劣的;
(五)被處以刑事處罰的;
(六)因曠工等行為違反所在單位勞動紀律規定符合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情形的;
(七)因患病等原因難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八)出國逾期不歸超過30天的;
(九)合同(協議)期滿無正當理由不辦理出站手續的,或在站時間超過6年的;
(十)其他情況應予退站的。
第三十四條 退站人員不享受國家對期滿出站博士后人員規定的相關政策。進站前為應屆非定向就業博士畢業生的,其戶口和人事檔案由設站單位按照相關規定轉至其博士生源地;其他人員的戶口和人事檔案由設站單位按照相關規定轉至其進站前常住戶口所在地。
第七章 博士后經費
第三十五條 博士后工作專項經費根據有關政策規定設立,是博士后人員進行科研創新的基礎和保障,主要包括博士后人員招收經費、科研項目啟動經費、獲得中國博士后科學基金資助匹配經費、博士后出站留豫來豫工作安家經費,以及博士后學術交流、科技服務、成果轉化、工作評估、聯誼活動等經費。
第三十六條 設立博士后人員招收經費。參照國家規定的博士后日常資助標準和使用范圍,對招收非在職博士后人員的設站單位給予資助。
第三十七條 設立中國博士后科學基金資助匹配經費。對當年度獲得中國博士后科學基金資助的博士后科研項目經費,給予一定比例的匹配資助,加大對博士后自主創新研究的支持力度。
第三十八條 設立博士后科研項目啟動經費。按照規定對在站博士后申報的科研項目進行評審,擇優資助,支持博士后人員參與國家和省重大科研項目研究。
第三十九條 設立博士后出站留豫來豫工作安家經費。在規定期間內,對于博士后出站留豫工作或外省來豫工作,且與工作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工作協議)3年以上的,給予博士后安家經費資助。
第四十條 設立“博新人才”資助經費。“博新人才”資助計劃由省委省政府批準設立,省博管辦依據有關規定,按照個人申報、單位推薦、專家評審的程序組織遴選,擇優資助。
第四十一條 設立博士后科技服務基層活動專項經費。結合地方需求,組織高校、科研院所博士后、博士后合作導師及其創新團隊,向基層企業、貧困地區開展人才項目對接、科研成果轉化、合作攻關、科技咨詢、人員培訓等。對承擔博士后科技服務基層活動的省轄市(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或博士后設站單位給予資助,有效推動基層企業轉型升級和創新發展。
第四十二條 設站單位對博士后經費單獨立賬、專款專用、加強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三條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對博士后經費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或使用不當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四條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各設站單位應加大對博士后工作的資金投入,建立與本省級投入相匹配、與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博士后工作經費投入機制。
第八章 考核評估
第四十五條 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全國博士后管理委員會有關規定,制訂河南省博士后設站單位考核評估辦法。考核評估工作每年開展一次。
第四十六條 根據評估情況對思想重視、管理規范、工作積極、招收工作成效突出的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門和博士后設站單位給予表彰(表揚);對評估不合格的設站單位提出警告、限期整改;對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設站單位報全國博管委建議撤銷其設站資格或直接撤銷其基地資格。被撤銷的博士后設站單位,三年內不得重新申報設立。
第九章 職業道德建設
第四十七條 各級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門應加強對博士后人員的愛國主義教育,引導他們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淡泊名利,潛心研究,積極探索,銳意創新。
第四十八條 各設站單位應為博士后人員營造尊重個性、學術民主、鼓勵探索、支持創新、寬容失敗的科研環境,形成有利于優秀青年人才脫穎而出的工作機制。
第四十九條 博士后人員應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精神和嚴謹求實的治學態度,加強學術道德自律,反對學術作假,堅決抵制學術腐敗和欺騙行為。
第十章 服務保障
第五十條 按照標準統一、程序規范、服務優質、運轉高效的服務目標,做好博士后的服務保障工作。
第五十一條 積極推進博士后工作信息化建設,建立功能完備、信息暢通、資源共享的博士后人才管理系統,使博士后進出站辦理更加迅速、信息交流更加快捷、科研成果轉化更加高效、設站單位考核評估更加準確。
第五十二條 開展自然科學、人文社會科學優秀博士后論著出版支持計劃;搭建博士后學術交流平臺,定期舉辦博士后聯誼活動,加強博士后人員在站期間縱向、橫向聯系,促進學科融合學術交流。
第五十三條 設立河南省博士后學術交流支持項目,支持設站單位與國內、國際一流大學、科研院所等簽訂合作交流協議,互派交流生、訪問學者等。支持博士后人員赴國(境)外開展學術交流,提升我省博士后人員的國際化水平。
第五十四條 支持優秀博士后人員留豫來豫、創新創業,推進博士后人員與基層、企業、貧困地區科研項目對接,加快科研成果轉化。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政策規定,享受高層次人才就業創新優惠政策。
第五十五條設站單位應加強博士后公寓建設,依托人才周轉房、人才公寓等現有資源,或者通過發放貨幣化租房補貼等多種方式解決博士后人員的住房問題。鼓勵省轄市和有條件的設站單位自籌經費建造博士后公寓。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設站單位應結合實際,按照本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五十七條 本規定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五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9年10月 日起施行。2011年11月7日起施行的《河南省博士后工作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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